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石家庄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XX、原审被告石家庄XX公司、原审第三人XXX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XX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起管辖异议二审期间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交的《分包单位结算明细表》系伪造,不真实,不能客观证实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数额就是《分包单位结算明细表》记载的数额是错误的。三、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提交任何文字性工程结算资料,致使涉案工程款上诉人至今都无法进行最终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XX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石家庄XX公司与被上诉人魏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石家庄XX公司共计给付被上诉人魏XX工程款78万元:2019年11月14日前给付10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68万元,具体履行方式为打入以下账户:户名魏XX,开户中国XX,账号:62×××40;逾期不履行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被上诉人魏XX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89元,由魏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89减半收取10994.5元,由石家庄XX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上诉人石家庄X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