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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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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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与邓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树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姚X与邓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告:邓X。

原告姚X与被告邓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哺乳期间的补偿费18000元(按每月2000元计算,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7年2于7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女方哺乳期间,男方应每月补偿女方2000元人民币,合计24000元整。对于女方的补偿费,男方仅支付了3个月的费用,合计6000元。此后男方便不再履行应尽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哺乳期间的补偿费,但被告四处躲藏,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哺乳期补偿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邓X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原告姚X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离婚证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离婚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拟证实原告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女方哺乳期间,男方应每月补偿女方2000元的事实。证4、婚生女姚X尔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户口簿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在小孩哺乳期离婚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是办证机关出具的,能够双方离婚时约定了补偿的事宜,原告提交身份信息属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确认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2月7日,原告姚X与被告邓X经吉首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婚生子姚X尔在哺乳期,原被告双方约定,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止,被告每月补偿原告2000元,计24000元。之后,被告给付了6000元,至今尚欠补偿费1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姚X与被告邓X均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履行。被告邓X对协议中约定补偿原告费用尚欠18000元,应当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姚X的诉请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X支付尚欠原告姚X补偿费1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邓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周树辉,1982年出生,毕业于湖南吉首大学法学院。多年来,凭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契而不舍的办案精神,尤其在刑事辩护、金融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03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