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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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与王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树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与王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

负责人:林X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李XX。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律师。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与被告王XX、李XX、湖南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湖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XX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XX、李XX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4233.1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湖南XX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等相关费用;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王XX、李XX为购买住房向原告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80000元,期限为120个月。同时,被告王XX、李XX以其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王XX、李XX发放了相应款项,双方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不按约定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王XX、李XX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2、《吉首市商品房销售合同》、XXX、XXX、某银行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合同履行产生违约情形及因债务人违约而需要承担的费用;贷款已发放的事实;被告已将涉案房产抵押的事实。3、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拟证明被告逾期未还贷款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费票据,拟证明为实现债权,原告花费15000元律师费。被告王XX、李XX未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和认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作为定案依据,并在卷为凭。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9日,被告王XX为购买住房向原告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80000元,期限为120个月等。当天,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XXX,合同第二条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王XX发放了相应款项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由于被告不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截止2018年9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04233.1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XXX、XXX,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严格遵照执行。被告在得到借款后,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借款已经办理抵押,原告要求在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故对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李XX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借款本204233.16元及利息、罚息(计息时间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债务本息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二、被告王XX、李XX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的律师费用15000元;

三、被告王XX、李XX若不能履行上述到期债务,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XX对依法拍卖、变卖或处置被告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36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663元,由被告王XX、李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周树辉,1982年出生,毕业于湖南吉首大学法学院。多年来,凭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契而不舍的办案精神,尤其在刑事辩护、金融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03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