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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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何X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树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XX、何X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何X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11日,黄XX出具242000元借据属实,但2016年4月17日,黄XX与何X名、龙X三人商议好,由龙X向何X名偿还15万元并出具借条,黄XX向何X名借款242000元之事就此了结,一笔勾销。原审判决认定242000元债务只转移债务15万元,与事实不符。

何X名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龙X向何X名偿还15万元并未导致黄XX欠何X名242000元债务一笔勾销,黄XX尚欠何X名92000元。

何X名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本金158000元及利息8808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2008年11月10日,黄XX向何X名借款30万元,黄XX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3个月。双方还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2009年5月11日,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2010年2月11日双方结算时,黄XX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何X名2008年11月10日借款现金30万元,以还20万元,到2010年2月11日止连本息欠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000元),黄XX,2010年2月11日”。后双方商议以案外人龙X名义归还原告上述借款,2016年4月17日龙X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何X名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期限8月30日止,到期未还,同意在汨罗法院起诉,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龙X,2016年4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经2010年2月11日结算由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黄XX欠何X名242000元债务中15万元债务已转移至龙X,剩余92000元应由黄XX偿还。判决:一、限被告黄XX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X名剩余借款92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黄XX提交了二份新证据。新证据一为何X名于2010年2月11日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收利率壹拾柒万元整。证人何X名,2010年2月11日(我还28000元息),2010.2.11”。拟证明2010年2月11日双方结算时确认的242000元中包含了高利率计算而来的利息。新证据二为证人龙X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的一份证明,龙X在该份证明中陈述:2016年4月17日,龙X、黄XX、何X名三方达成共识,由龙X偿还何X名15万元,三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何X名质证认为,证据一为复印件,内容上也没有说明收取了谁的利息以及什么利息,且何X名是证人,当时是黄XX要何X名写下此证明,目的是黄XX想持此证明去找龙X要钱,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不能证明242000元包含了高利率计算而来的利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二的证人为龙X,龙X是黄XX的朋友,是经黄XX介绍认识何X名,与何X名并无深交,不能排除龙X与黄XX串通损害何X名的合法利益,且龙X没有出庭作证,另外没有任何书面证明能证实龙X偿还15万元后黄XX欠何X名242000元债务就消灭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询问前期30万元借款在偿还20万元本金后是如何在结算时变成242000元时,何X名称是剩余本金加上月利率2%的利息以及双方间另外存在的一些零碎债务,出具了一份242000元的总借条。黄XX称30万元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好也没有计算,何X名要黄XX出具242000元借条,黄XX就向何X名出具了242000元借条。黄XX在本案一审时称30万元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偿还2万多利息只是意思一下。黄XX的二审特别授权代理人称242000元包含了前期借款高利率计算而来的利息。本院认证认可何X名的质证意见。对于242000元借款的由来,由于黄XX本人明确表示其中没有包含前期借款高利率计算而来的利息,同时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包含了高息,故对242000元借条予以确认,且黄XX在上诉状中也没有对242000元的合法性提出上诉请求。除此之外,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黄XX欠何X名242000元债务中的15万元债务转移至龙X后,没有确切证据表明黄XX欠何X名的剩余债务即行消灭,故黄XX应偿还何X名剩余债务92000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树辉,1982年出生,毕业于湖南吉首大学法学院。多年来,凭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契而不舍的办案精神,尤其在刑事辩护、金融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3120********03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