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启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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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X公司、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祝启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XX自编之二、之三、之四主楼展馆第一层1006-1013、1016-1021房间。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黄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原审被告:佛冈县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围镇村广东省佛冈金城XX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XX。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XX。
负责人:刘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启欢,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华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X及原审被告黄XX、佛冈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审被告黄XX、佛冈县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XX公司赔偿周X损失85728.6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华XX公司赔偿周X损失79863.71元;三、驳回周X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受理费1923元(周X已预交),由周X负担127.15元,中国XX公司负担929.73元,华XX公司负担866.12元。
上诉人华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华XX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7956元给周X或者改判华XX公司对于周X的11898.71元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原审、二审受理费由周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粤A×××××号牌车辆司机周X为商业三者险第三者错误。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中的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肇事机动车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人员”离开肇事机动车后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该受害人应属于第三者。因此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因停车下车查看被撞,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原审中周X称,其下车查看后,在准备上车时被粤R×××××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碰撞粤A×××××号牌车辆,造成其受伤。故粤A×××××号牌车辆司机周X只能作为交强险的第三者获得赔偿,不能获得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被上诉人周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华XX公司的上诉请求。事故发生时,周X并没有在他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上,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周X正准备进入驾驶位,被本车即粤A×××××号牌车辆车厢位置碰撞了,造成周X在本案中不管是相对于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保的车辆还是华XX公司承保的车辆来说,都属于第三者,华XX公司应对其承保的粤A×××××号牌车辆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内对周X的损失承担责任。
原审被告XX公司述称,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请法院维持。
原审被告黄XX、佛冈县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关于华XX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周X提交的事故发生当日的门诊病历记载,周X入院时前额见一纵向伤口,长约6cm,边缘不整,深可见骨,该记录情况与其陈述在事故发生时其仍在其驾驶的粤A×××××号牌车辆的驾驶室外面,被该车车厢边缘位置碰撞导致伤害的事实能相互印证,而涉案事故认定书亦认定周X是在准备进入驾驶座位时被碰撞的,以上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时周X是在上述车辆的外部,并未进入车辆的内部,相对于该车而言,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周X作为粤A×××××号牌车辆的第三者,因该车导致伤害,应由承保该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即华XX公司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XX公司上诉主张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承担责任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华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98.3元,由华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祝启欢律师,男,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祝律师自2008年起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1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