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XX,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启欢,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XX,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宋XX与被申请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8民终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一审为查明事实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协商,黄XX曾对本案转账款项是否为借款作出反复的陈述,并对如何打折还款表达过自己的意见,一审要求黄XX对宋XX15万元转账款项作出说明,其并不理会。二审仅凭黄XX的口头否认,未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属于查明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宋XX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及《汽车销售合同》,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汇款项是借款。《汽车销售合同》证明黄XX有借款的要求,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黄XX主张与宋XX之间是情侣关系,本案转账款项为赠与,宋XX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由黄XX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因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黄XX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宋XX与黄XX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宋XX主张与黄XX是朋友关系,黄XX为购买小轿车向其借款15万元,宋XX于2015年6月2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黄XX汇款15万元,基于信任,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黄XX在二审抗辩其与宋XX是男女朋友关系,涉案款项为赠与。宋XX主张与黄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汽车销售合同》,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其提出的属借贷关系,且黄XX不予以确认。二审驳回宋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宋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宋X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XX的再审申请。
祝启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