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启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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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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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苏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祝启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XX,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启欢,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XX,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再审申请人廖XX因与被申请人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XX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苏XX主张已经还款20万元的证据并不充分,苏XX根本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二审法院没有考虑苏XX的偿还能力。苏XX举证的4万元转账记录,根本就是用来凑数的,二审法院没有对这个情况进行就明。二、二审法院认为廖XX无法举证证实其另外向苏XX出借过一笔数额为20万元的借款,也无法指出苏XX向其清偿的16万元以及4万元的款项具体为清偿哪一笔款项。就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要求廖XX作出说明,廖XX一方已经书面进行了说明,二审法院仍提出上述质疑,且在二审法院提出上述质疑时,未要求廖XX进行答复,就以该质疑判决廖XX败诉,侵犯了廖XX的诉讼权利。三、在正常的交易习惯中,若苏XX已经还清了本案借款,苏XX应收回借款合同,或者在16万元收据上注明借款合同中的款项已经清偿、注明借款合同归于无效等字眼。但借款合同的原件一直还保存在廖XX处,16万元收据上也没有相关的标注,由此可见,苏XX并未偿还本案借款。二审法院未对借款合同原件还保存在廖XX手上这一事实进行说明。四、廖XX与苏XX之间有两个案件,除本案外,还有一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在二审查询过程中,廖XX代理人已经明确提示二审法院,苏XX在该另案中,有多次以银行转账凑数主张还款的情况,部分主张与本案是相冲突的。虽然两案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但对于这样不诚信的人,二审法院在采信其主张时没有更慎重些。为此,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XX主张其已偿还了廖XX涉案借款20万无,对此提供了由廖XX出具的,载明廖XX确认收到苏XX共计160000元,尚欠40000元,利息已结清,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25日的《收据》,以及其于2015年2月26日汇款30000元、2015年3月23日汇款10000元的两张银行汇款回单予以证明。苏XX的上述还款金额与涉案借款金额一致,还款时间在涉案借款期满后一个月左右,时间也基本吻合,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苏XX对自己的主张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廖XX虽然对苏XX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其与苏XX之间还存在其它的经济往来,但廖XX无法举证证明其另外有向苏XX出借过一笔数额为20万元的借款,亦无法明确指出苏XX向其偿还的16万元以及4万元的款项具体为偿还哪一笔款项,即廖XX未能就其主张的苏XX归还的该20万元是偿还其它款项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廖XX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进而改判驳回廖XX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廖XX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廖XX的再审申请。
祝启欢律师,男,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祝律师自2008年起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1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