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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具体事实,事后再补充合法吗?

发布者:陈嘉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4日 48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X于在2022年3月入职XX公司,担任社群运营职位。

平时主要负责编辑上传每日社群群发内容和每日给客户的群发内容,每日统计公众号和小程序的收益数据等。

在职期间,XX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服从XX公司的工作安排。

但2025年6月某日,XX公司突然向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消极怠工、粗心大意、不配合工作安排”等多个理由直接辞退XX,告知不会给任何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并让XX当日交接完毕马上离开公司,而且不支付6月工资及开具离职证明。

律师分析

XX找到我们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经过本人研判,认为XX公司在解除通知上未载明XX哪些具体行为构成了所指内容,该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应依法向XX支付赔偿金,还应当支付2025年6月工资和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

XX决定委托我们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XX公司补充事实证明解除合法性

在我方提起仲裁后,XX公司支付了6月工资,但提交了大量证据并补充事实,而且夹杂了一些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产生的证据,以及向其他员工搜集的微信聊天记录。XX公司认为XX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我们研判后,也决定补充证据,并对XX公司的说法予以反驳。

开庭时,双方就是否违法解除展开了辩论,XX公司企图以补充事实和证据证明解除的合法性问题,本人则指出: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并未载明具体的事实、也未表明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在重新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该行为不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严重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XX公司所列举的聊天记录,均为工作日常的聊天记录,即便XX存在工作不足,但不能因此认为XX就属于严重违纪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而XX公司此前也从未告知XX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视为违法解除。

裁决,完全支持我方观点

最终,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基本完全采纳我们观点,其在裁决书认为:“劳动者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是否严重违纪一般应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并附以详细说理(具体看以下裁决书),并支持了我方要求赔偿金的请求。

律师观点

此前,我们曾写过文章,详细说明企业解除员工的经常出现问题(员工严重违纪了,企业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现实中,如果企业想随意解除某个员工的合同,很有可能承担严重的后果。本次裁决书认定的理由包含了企业经常犯的5大典型错误:

1、解除的证据不充分。也就是企业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该些行为已达到严重损害其单位利益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程度,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在解除劳动者后才产生的证据,这种通常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解除依据;

3、企业本身没有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时属于严重违纪;

4、企业作出解除决定时,未就解除理由对应的事实作出说明或告知劳动者;

5、一事多罚。此前已经对劳动者的相关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后面提升该行为的严重性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建议: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最严重的处分,企业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克制谨慎,并严格遵循相应的步骤,务必做到程序合法,解除依据充分。否则在9月1日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施行后,一旦被认定违法解除,而劳动者又要求继续履行和赔付工资,则企业往往有可能承担更沉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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