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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和员工应当怎么处理因为疫情管制引起的劳动纠纷?

2022年11月21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5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属于医疗机构。2020年12月,B入职A公司,其职位是助理医生,月工资为15000元,主要协助医生做治疗,负责日常院感管理工作以及新冠防疫知识内部培训,协助接收卫计委...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属于医疗机构。2020年12月,B入职A公司,其职位是助理医生,月工资为15000元,主要协助医生做治疗,负责日常院感管理工作以及新冠防疫知识内部培训,协助接收卫计委防疫工作的相关规定,平时居住在位于员村街道的公司宿舍。


2022年4月8日,A公司收到消息,B居住的天河区员村街道因为疫情被列为防控区,有包含B在内的5名员工在防控区内,由于研判员工可能会感染风险,A公司随即决定停诊。


4月9日,广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32号通告,广州市天河区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天河区员村街道部分区域疫情分级分类防控的通告》,其中明确A公司宿舍所在位置列为防范区,《通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防范区内人员非必要不离开,如因就医、特定公务等确需出入的,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月10日,B被赋予黄码,并向A公司上报(根据短信通知,其必须接受7天三检,并接受7天居家健康检测,除核酸外非必要不外出,不得乘坐公共工具。


4月11日下午4点多,B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坐地铁回到白云区家里。下午5点B在A公司微信聊天例行询问时,才告知已经回到家中,A公司院长向B提出严厉批评,B承认错误,A公司提出没有擅自报备视为自动离职,B在微信说了句“多谢关照”。A公司将其移除工作群,此后,在通知B办理离职手续时,B开始反悔,认为是被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不成后,B向天河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4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请求合计48000多元。


案情分析


A公司找到我们团队,认为B是主动辞职,不愿意支付赔偿金。


经过详细翻阅材料,我们认为:本案的最大争议是当时B说的“多谢关照”,这句话是否构成主动辞职,这需要在特定的语境下进行解释,否则A公司行为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鉴于风险较高,我们提示可能支付赔偿金,是否考虑与B调解支付经济补偿金,但A公司态度非常坚决,只愿意支付4月工资3000多元,不愿意妥协支付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我们团队开始了详细的准备,包括答辩状和证据。我们从本案的起因,政府的通告文件,包括B的工作职责,助理医生的背景,黄码截图,微信聊天的完整记录,充分地展示了本次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完胜,B放弃赔偿金请求


开庭前,B表示愿意调解,但要求A公司必须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A公司两个股东均到场,坚决表示不同意。开庭时,本人通过证据把时间节点、事情的发生经过详细说明,仲裁员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庭后,经过艰苦的反复调解,B最终同意只拿4月工资3000多元,放弃赔偿金等仲裁请求,我们最终完胜。


律师建议


近期,广州正经历3年来最严重的疫情,本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如果A公司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则这个案件的处理则不会那么棘手,那么在疫情期间,企业和员工应当怎么处理因为疫情管制引起的纠纷?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供企业和员工参考:


1、作为员工,在疫情管制下,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颁布的通告要求。尤其涉及到管制区内的,应当按照政府通告,进行核酸检测,限制自己的行动范围,避免违反通告要求;


2、作为企业,除了遵守通告的停工停产,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应当将疫情的防控内容添加进去,比如员工不遵守防控要求,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


3、如果员工违反了疫情防控,但恰好公司没有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考虑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4、员工因为疫情被封控在小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员工因为管控线上办公,企业仍应当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6、如果特殊岗位,无法线上办公,企业可以考虑优先安排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休假;


7、因为疫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此后按照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生活费。


以上就是我们针对疫情期间中经常出现的纠纷给出的建议,疫情期间,需要企业和员工的互相体谅,共渡难关,有事情应当先协商解决,必要时再考虑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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