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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企业损失,企业能否要求员工赔偿?

2023年04月17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16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公司,主要在海外平台跨境销售产品。2020年8月,B通过某软件应聘公司的外贸电商采购专员职位。A公司在招聘信息上,明确要求采购专员职位把握新开发的产品不会有任何侵权违规问题...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公司,主要在海外平台跨境销售产品。2020年8月,B通过某软件应聘公司的外贸电商采购专员职位。A公司在招聘信息上,明确要求采购专员职位把握新开发的产品不会有任何侵权违规问题。


A公司国外合作的一家C公司,在2022年5月来电陈述侵权产品问题一事。表示在2021年7月不断收到海外不同公司和平台发来的侵权产品投诉,其中包含A公司的产品。并向A公司索赔13万多元人民币。


经过追查,A公司发现侵权产品大部分是B开发的,为了业绩明知故犯。为了处分B,A公司发布处分通告,对B行为定性为重大过失,并对其进行降薪及停发奖金的处理,除了发放基本工资外,其余的工资和奖金用于赔偿公司损失。B不服该处分通告提出被迫离职,并向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保费合计3万多元。


案情分析


A公司找到本律师团队,咨询应当如何应对仲裁,并提出希望向B索赔公司的损失。我们建议可以提起仲裁反申请,即要求B同时向A公司提出索赔,但依照我们的经验,反申请能够支持的几率不高,主要在于公司可能会承担管理和经营的风险。经讨论后,A公司决定向B提起索赔30%的经济损失4万多元,并要求返还垫付社保费的个人部分。


根据劳动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反申请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10日内提出,时间非常紧急,我们抓紧起草了反申请书,并准备了厚厚一叠证据,在最后时刻通过邮寄给了仲裁委,仲裁委经过审核后,顺利给我们立案。


至此,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即:A公司既为第一个申请案件的被申请人,也是第二个案件的反申请人。


裁决结果


开庭时,双方对于B的工资计算、A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工资行为,B是否属于被迫离职及B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A公司这边派出员工辅助我方当庭为仲裁员展示后台软件的运作,以及如何确定B开发了侵权产品,也详细提供了B的工资计算,证明其开发产品数量不符合发放标准。


最终,天河区劳动仲裁委认定了A公司需要支付部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5000多元,B需要返还社保费个人垫付部分2300多元,但不支持A公司要求B赔偿经济损失的反申请仲裁请求。


律师建议


我们认为:本案非常典型,反映了企业因为员工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碰到的困惑,企业究竟能否向员工索赔?


首先先说结论,企业是可以向员工索赔的,但实际操作上非常严苛,反申请要求索赔能够获赔的几率比较低,究其原因,本次裁决书的部分说理可以反映仲裁委观点(虽然本人持保留意见),仲裁委认为:1、企业有管理员工的职责,但未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管理的义务;2、企业作为财产所有人,应承担经营成本,如果造成的损失要劳动者全部赔偿,是不合理的,不应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所以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这两点恰恰是企业要求劳动者索赔的难点所在,司法实践普遍观点认为:员工完成的工作是职务行为,企业理应对此进行管理,否则将承担未尽管理的后果,而且企业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经营风险,劳动者只领取工资,如需承担巨额的赔偿损失,不合理。


那么员工确实因为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了企业的重大损失,企业应当怎么向员工进行索赔?可以从工资扣除吗?工资无法弥补损失,能否额外再要求赔偿呢?我们建议如下:


1、应第一时间保留和固定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证据,最好有员工自己亲笔手写签名的陈述确认文件;

2、参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扣工资有两个要求:1、必须提前告知;2、扣完的余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对于扣工资之后仍然无法弥补损失的,是否可以要求继续赔偿。这种情形广东省的司法实践是支持的。但有两个条件要注意:1、主张自己的损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如何计算出来该笔损失;2、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企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仍然是比较困难。企业仍应当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做好员工的管理,控制好经营风险,避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而在遭遇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损失时,第一时间保留和固定好证据,包括员工的确认及自己遭受损失可以量化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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