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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租金起诉就一定能解除租赁合同拿回租金吗?NO,这个案例告诉你原因

2022年10月21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9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8年6月,A经朋友介绍与B认识,B称其亲戚C有两栋宅基地小产权房,可以出租做商铺及出租屋问A是否有意愿租赁。双方谈妥后,B出具了C的委托书,并提供了C建筑工程许可证。B告知A,由于C居住...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A经朋友介绍与B认识,B称其亲戚C有两栋宅基地小产权房,可以出租做商铺及出租屋问A是否有意愿租赁。双方谈妥后,B出具了C的委托书,并提供了C建筑工程许可证。B告知A,由于C居住在东莞,所以平时的租金由其代为收取和对接日常事宜。


2018年8月,B以C的名义跟A签订了《楼房租赁合同》,由B本人签名,约定两栋楼每月租金16000元。A向B交付了两栋楼的押金16000元。签订合同后,由于两栋都是二十多年的旧楼,房屋老旧,漏水严重,为履行合同,A先后投资40多万,将房屋重新装修、添置各类物品,以方便出租。


后续,因为B一直无法提供C的宅基地证,导致A一楼的全部商铺均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多次有客户咨询,最终均无法出租,A因此拖欠支付租金,B因此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B与A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14万多元及利息,及每月提高租金2000元等诉讼请求合计16万元。


案情分析


收到起诉状后,A找到了同是老乡的本律师团队,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投入装修后疫情下一直未回本,如果此时解除合同则损失惨重。经审阅材料后,本律师发现,本案的案情相对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即在B没有提供宅基地证的情况下,A能否一直拖延租金,以及A投入的装修要怎么处理等问题。


此外,本人发现一个对A有利之处,日常平时是B经手处理租赁房屋的租金等日常事宜,但本案中,虽然租赁合同是B本人签名,却是以C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可以看出合同约定是A和C之间的权利义务,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B也经常以C的代理人名义自居,因此我们认为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即B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A,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因此我方准备了答辩状和充分的证据,重点论证B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解释A延期支付租金的原因。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时,双方就B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激烈的辩论,B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B作为代理人,合同由B签名,日常均由其行使管理权利,完全有资格提起本次诉讼,我方则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引用民法典规定,从受托人的权限,租赁合同相对性及B平时是否仅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证据进行辩驳,要求天河法院裁定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本律师观点,裁定驳回B的起诉。


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起很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可以说是疫情常态化下出现的高频的案件。本案关键的争议焦点,是B是否有资格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收取租金,实践中租赁代理会出现两种情形,而判决会迥异:


一种是B这种情形,即披露了C的存在,以C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实际约束了的是产权人C和承租人A,即便是B本人名义签名和日常管理,实际他行使的还是C赋予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租赁合同约束是A和C,B就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并要求行使C的租赁合同权利;


另一种,如果本案B未披露C的代理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且约定租金收取等权利均由B行使,则根据上述925条规定,租赁合同约束的是B和A,则B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行使租赁合同权利。


可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才是最优选择,否则就会承受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的后果。本律师团队正是巧妙利用了法律规定,最终为客户挽回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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