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直播带货”中,网络主播与公司究竟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2022年05月11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66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案情简介A是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司,主要通过抖音小店直播方式带货彩妆货品,2021年9月,B通过关系找到A公司,声称自己可以帮助A公司提高成交数量,方式是签订《抖音合作协议》,然后由其提供直播团队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是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司,主要通过抖音小店直播方式带货彩妆货品,2021年9月,B通过关系找到A公司,声称自己可以帮助A公司提高成交数量,方式是签订《抖音合作协议》,然后由其提供直播团队过来A公司直播带彩妆货品,由A公司承担其团队薪资,如带货成功A公司向B支付利润提成。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该份协议。


签订协议后,B带来的第一批直播团队3人带货效果不理想没有收益,A公司要求B更换团队的运营和主播。B说愿意过来进行直播间运营,但后续仅过来A公司6次,合计时间仅为4天多,也不参与直播间实际运营。


11月,B与A公司终止了《合作协议》。此后A公司收到了B的仲裁申请书,B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8万多元。


案情分析



A公司找到本律师团队,本律师经过审阅材料,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其中最关键的证据就在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但仔细翻阅材料,发现虽然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但B是借用了另外一个C公司进行签订,而且B并未在该协议签名,此外,根据查询该企业信息显示,发现B跟C公司无关联关系,因此如何证明该协议是B与A公司签订,并履行了合同尤为重要。


本人让A公司提供所有与B有关联的证据予以筛查,终于在一份聊天记录中,发现B有提及这份合作协议,因此我方将聊天记录、合作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作为证据,并精心准备了一份答辩状提交给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撤回申请

在我方准备的强有力答辩和证据面前,B及其代理律师终于在审理期间撤回了仲裁申请,我方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


律师建议


新业态下,随着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化,“直播带货”所出现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4月29日前发布的十大案例中,有三个是涉及到“直播带货”中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体现出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我们结合本案件分析“直播带货”中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这种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会以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作为判断标准。这具体体现在为入职方式、管理方式(比如是否存在考勤、工作地点等方式)、发放报酬的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这也是目前出现争议较多的合作方式;


2、合作合同关系。比较典型是签订《合作协议》。比如本案,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结合履行情况,可以看出双方并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更多是利益的分配为主,A公司也并未对其进行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就一概否认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是要回归到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判断;


3、经纪合同关系。这实际也是一种综合性合同,但主要是传媒公司(MCN)跟网络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合同会包含经纪关系、管理关系、代理关系、直播收入分配等内容。根据广州中院发布案例来分析,司法机构是综合考虑以下两点:1、从直播的时间、空间、直播内容是否受限来判定是否存在隶属关系。2、从收益分配约定中判定是否存在合作盈利模式。网络主播收入来源是第三方平台的粉丝打赏,属于合作盈利模式。双方在人身、经济方面均不具有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用工问题愈来愈突出,其所引发的劳资纠纷更为复杂。判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需依据签订的协议、也要审查实际履行的方式,企业如果想要规避风险,不但需要起草一份专业的协议,在日常的履行中也规避触及法律关系典型的特征,对新业态的用工模式应该有更准确的法律理解和把握。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陈嘉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3582 积分:719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嘉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嘉律师电话(1363143993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43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