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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企业应当怎么做?

发布者:陈嘉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2日 9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主做电商的公司,主要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服装产品。

B系A公司专门聘请的运营主管,工作包括运营部门人员的招聘、日常的用工管理、包含考勤、调休、工资发放、店铺链接上新及维护。

B日常工作流程包含每日与管理人员核对填报商品价格,申报整个部门的链接打折,并且每日商品销售折扣必须得到批准。

B的工资为底薪5000元加提成,其中提成与销售各项指标挂钩。

2024年11月,A公司接到B部门多名员工举报,称B名擅自降低折扣售卖,A公司当日马上在发出警告,要求B不得擅自降价,并告知如果擅自降低折扣,必须按照折扣与原来的售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损失。后续多次B进行约谈,明令不得擅自降低折扣,损害公司利益。但B依旧有违规打折的行为,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经核算,B仅在24年11月1日到25年1月期间,已经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高达17万之巨。A公司为了避免继续遭受经济损失,在2025年1月15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A在6月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万、拖欠工资16万、带薪年休假2万多、违约金15000等各项费用36万元。


律师分析

A公司找到我们团队。经过审阅材料本人认为,虽然B存在故意打折,但在此过程中A公司每次找B约谈时,B每次都是不承认,而且避重就轻,所以A公司要证明的B造成公司严重损失难度比较大,而这个将决定证明A公司的解除合法与否的问题。

经过分析后本人建议A公司提起仲裁反申请,一方面可以向仲裁委强调B造成的严重损失,一方面可以侧面间接证明A公司解除的合法性,A公司采纳了这个意见。


加急,终于提起反申请

由于我们接受案件的时候已经过了5天,而提起反申请的时间仅能在答辩期10天内,而且本案证据材料众多,数据计算非常复杂,我们经过几天加班后,终于在第9天提前仲裁反申请,请求B赔偿造成A公司的经济损失17万多元。


但立案的时候,受理窗口告知我们,由于举证期限为15天,但目前到开庭时间不足15天,所以反申请有可能是另案处理。我们表达本案与原申请在事实查明有密切的联系,并写了申请希望合并审理,但仲裁委仍然答复研究决定。


意外,仲裁委决定反申请另案处理

此前,我们处理过反申请也碰到类似的情形,一般我们在答辩期内提反申请后,经过争取往往能合并处理,但本案提交了反申请后,仲裁委一直迟迟没有给出受理信息,我们认为另行开庭的可能性在增加。

所以我们在准备答辩资料,同时研究如果另行开庭应当怎么处理。

果然在原申请开庭的3天前,我们收到了仲裁委的短信通知,反申请将在8月份另行开庭,这样我们反申请无法合并审理。A公司很焦急。

我安慰A公司,虽然无法合并审理,但我们在答辩的时候也提供了反申请同样的证据,并在答辩状向仲裁员提出我们已经提出反申请提醒他的注意。同时我预估,虽然无法合并审理,但我们提起的反申请B已经收到,反申请将对B产生比较大的心理影响,也会让他支出新的成本(比如律师费),所以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皆大欢喜,双方顺利调解

由于开庭当天是11点,本人在9点15分在其他法院有安排开庭,所以安排了团队另外一个律师以及A公司专门的技术人员去开庭。

在开庭前一天,本人专门打了电话跟A公司负责人聊了目前情况,并分析B的目的是要钱,根据目前测算我方拖欠的提成大概在12万元,所以我建议在15到20万的区间可以调解,这样无论对于反申请和原申请都是比较好的处理,而且我们认为仲裁委对于两个案件同时解决应当会有积极促成的动力。

同时,我们也做好了B狮子大开口要求30万以上数额的调解要求,做了持久战准备,不仅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也专门派了技术员进行后台演示。

开庭当日,当本人开完第一个庭结束已经是11点30分,打开手机收到了A传来的喜讯,原来B在刚开庭就主动提出要求16万工资,放弃其他诉求的调解方案,双方仅花了15分钟的时间,就直接达成两个案件的解决,顺利程度超乎想象!而调解的数额,也正好在本人建议的15万到20万的区间,这样对A公司来说以最小代价圆满达成自己想要的目的,无疑是皆大欢喜!

案件后我们团队进行总结,本案能顺利解决,无疑跟A公司提起了反申请有密切的影响,从B的角度来看,自己虽然提出了赔偿金15万多元,但本案中如果A公司的反申请意见被采纳,虽然未必需要赔偿17万多元的全部损失,但无疑对赔偿金的支持会产生重大影响,后续不仅存在反申请开庭,如果这个案件仍然有可能有一审、二审程序。B也会产生大量时间、金钱的支出。所以B最终只要16万元的工资,放弃其他的诉求也是明智之举。


律师建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就是员工造成公司的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如何向员工索赔?我们建议如下:

1、保留好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证据,重中之重

应第一时间保留和固定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证据,最好有员工自己亲笔手写签名的陈述确认文件。例如本案中,A公司虽然有向B约谈,但B一直是避而不谈不肯承认,那么无疑加大了举证责任,所以如果A公司能够及时进行面谈,进行书面或者视频的取证,要求B就折扣事宜作出限期的解释,这样则会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

2、如果扣工资,要先告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扣工资有两个要求:1、必须提前告知;2、扣完的余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出工资的经济损失,企业要承担举证

对于扣工资之后仍然无法弥补损失的,是否可以要求继续赔偿。目前广东省的司法实践是支持的。但比较苛刻:1、主张自己的损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如何计算出来该笔损失;2、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企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仍然是比较困难。企业仍应当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做好员工的管理,在遭遇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损失时,第一时间保留和固定好证据,包括员工的确认及自己遭受损失可以量化的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后续索赔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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