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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超长就一定是加班?这个案例告诉你真正答案

发布者:陈嘉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3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X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清洁服务的企业,XX于2023年1月1日入职XX公司处担任保洁员,工作地点在XX公司负责保洁的广州某商场。XX一开始负责商场内3楼后庭男洗手间的保洁工作,由于工作期间被商场方投诉,XX公司将其调到2楼后庭男洗手间。入职后,XX公司依法及时跟XX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XX每月工资2300元,每月2-4天的休息日,其中休息时间由XX先申请后,XX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具体安排。XX上班打卡时间是早上7点到晚上10点30分。XX公司每月均会制作考勤表,统计XX每月实际出勤天数、加班天数、休息天数和工资数额,XX每月有签名确认。2023 年11月26日,XX称因身体出现流感流鼻涕等发烧症状需要请假一天,XX公司批准后,其后续27日又声称告知因身体出现四肢无力,头晕等症状需要再多休一天。11月28日XX突然提出被迫离职,此后,XX公司收到了XX的仲裁申请书,XX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索要二倍工资、加班费、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大约17万元。

律师分析

由于XX公司是本律师团队的企业法律顾问单位,所以第一时间找到了我们。本人经过翻阅材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二倍工资的要求不能支持。本案XX的最大诉求是要求支付超长时间的加班费,所以这也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人从XX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平时的工作强度等方面详细的询问,并指导XX公司搜集相应的证据,经过组织后我方提交给海珠劳动仲裁委。开庭突发,申请人不承认亲笔签名开庭时,当我方举证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和考勤表,并提交了原件,XX却对两份证据签名真实性不认可,并当庭向仲裁委提出笔迹鉴定,我方向XX公司核实,答复上述文件是由XX亲笔书写,所以我方也陈述了相应事实,并同意书面鉴定,但XX在庭后却撤回了申请。此外,在开庭时双方针对加班费的问题争议很大,XX认为自己每天上班时间远超8个小时,应当支付巨额加班费;本人主要从XX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商场营业时间,节假日和工作日的人流比对等各方面进行阐述,虽然XX的上班时间表面看起来非常长,但实际并非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不应视为其一直处于劳动强度,因此不能认为超出8个小时的时间就属于加班。仲裁委对于该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询问和审理。

裁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过审理,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双方已经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从XX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进行详细地说理,认为其主张的加班费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予以驳回,仅支持了经济补偿金4200元。XX公司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律师建议

看完本案很多人可能有疑问:XX上班时间已经远超过8个小时,为什么要求加班费却无法支持?实际上,对于某些岗位来说,上班时间长并非就等于在加班,我们此前写过类似的情形,比如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实际上值班时间一般均超过法定8小时,但很难认定为加班(具体可翻阅:值班=加班?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值班员工的加班费?)而本案中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上班时间是否就一定在提供劳动?比如XX保洁员的身份,在节假日的人流量大,他的劳动强度较大,但相反,在工作日人流量少的情况,他的劳动强度就较小,而且并非一直处于保洁工作的状态,期间也有正常的休息、就餐的时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此前有过类似的观点: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因此,除了判断XX是否一直在工作状态,对于XX主张的超额加班费,司法裁判机构也会衡量该岗位工资的价格水平,并不会一律进行支持。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如何设计好每月工资基数、构成、做好工资条的签收等日常流程,工资台账,如何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基数、加班的计算标准等等,做好这些措施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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