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法定代表人B,拥有多家公司,因目前各个公司有设计需求,B招了C,由C负责处理三家公司的设计。工作由B安排,也由B支付报酬。2019年8月,C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7000余元。
A公司收到传票找到本律师团队,研究本案件的情况。本律师认为:这是很典型的混合用工问题,这也是根据新的市场形势,很多时候企业主会采取的灵活用工模式。如果根据B的实际用意,应当B聘请C、安排工作和支付报酬,那么认定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较为符合实际。但遗憾的是有两点:B和C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务协议,而且C的部分工作中涉及到A公司的业务,所以较为不利。
本案经过庭审,最终仲裁委认定了劳动关系,但只需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部分工资44000元(仅一半)。
经验教训: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用工模式层出不穷,比如分包、雇佣、劳务和承包等等关系,如果想灵活用工,避免承担额外用工成本,我们首先应当注重书面合同的签订,比如本案如果有劳务协议的签订那么就比较灵活。其次还有注意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最主要的是否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涉及到公司与个人之间关系问题。否则就可能会被认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