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在2019年4月入职B公司,做研发部项目经理,月薪为2.5万元。B公司曾于2020年4月时口头告知A想要解除劳动关系,A认为系违法解除,所以在2020年5月8日向广州市人事争议三方调解中心申请与B公司调处劳动纠纷;
B公司随即在5月9日在未与A协商、也未征得A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出具《调岗通知函》,通知5月11日起将A的岗位直接从研发部的项目经理降级至软件开发岗位,并将工资从25000元/月大幅度降低近50%到13000元/月,意欲逼迫A辞职。
5月20日,调解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A请假去现场接受调解。但调解过程中,B公司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出具辞退通知给A,调解中心只好出具《广州市人事争议三方调解中心调解终止告知书》。A因不接受调岗降薪的违法行为,当场向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再去B公司上班,5月21日通过邮件向B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6月2日,B公司仍然要求A以自身原因提出离职,A拒绝并强调已经在调解中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B公司就一直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A以违法调岗降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待通知金等各类费用。
仲裁及一审阶段
A在提起仲裁时,委托律师建议以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原因被迫提出辞职。遗憾的是,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仅支持了工资差额2万多元,但是认为A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是通过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提出辞职,因此不支持A主要请求经济补偿金。
而仲裁之后,A又找到另外一个律师,改变了理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除,将经济补偿金又换成了赔偿金,遗憾的是一审判决同样不支持赔偿金。
至此,A经过两个阶段,两个律师,两个不同理由,均铩羽而归。一切似乎尘埃落定。因为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审判决的改判率,不到10%。A要上诉改判,困难重重。
二审阶段
A有点绝望,但坚持B公司应当付出违法调岗降薪的代价,所以一审判决之后寻找到了本律师团队。经过研判,本人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应当索要的是经济补偿金,而关键问题是如何证明A当时有提出这个主张,通过详细地询问了A,让他想起一些细节,确认在调解时有主张过被迫解除。本人让他去调取了一审的庭审笔录,仔细研究双方的陈述,最终决定补充了两份新的证据,并针对B公司调岗降薪的违法性、侮辱性,以及厘清事情发生经过,精心准备了一份上诉状。
此外,在二审开庭前,本人还提交一份新的申请,要求二审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去调解中心调取材料,以证明A当时在调解时有主张过因调岗降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法院答复将开庭审理后决定是否同意出具律师调查令。
开庭时,本人经过充分的准备,利用补充的证据、在法庭庭询时,B公司终于不慎承认A曾经有以调岗降薪为由提出辞职。最终,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了A的经济补偿金。
历经一裁二审三个阶段后,A最终得偿所愿。
律师后语
这个案件一波三折,A在三个阶段聘请了三个不同律所的律师,尽管前两次都事与愿违。但在A的坚持和信任下,我们用专业回应了当事人的期望,广州中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