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是一家销售珠宝、黄金等百货的上海公司。在广州XX拥有多家门店。2016年7月,XX公司招聘B作为广州XX的营业员,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明确约定:B的基本工资为当地的最低工资,如有加班加点,应当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2020年4月,B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5月4日正式离开XX公司。此后XX公司收到仲裁申请,B向公司索要法定节假日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合计9万余元。
XX公司找到了本律师团队,经过分析,本人认为:B要求法定节假日部分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而且双方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了约定,我方可以通过这点在争取大幅度地减少数额,并对2年内的带薪年休假休假问题提供进行有力的证明。
经过细致的准备,本人在庭审时有力地说服了仲裁员,最终和A达成调解意向,仅支付1万元就解决了本案,XX公司对结果表示非常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