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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公司与罗某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嘉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30日 6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嘉律师代理过程中,针对该公司最大的问题在于期间有变换股东,一开始为一人有限公司,所以主要的方向考虑是否可以让两个人作为连带责任处理,这其中涉及到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最终,本人提出:法定代表人无法提出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而法院也支持了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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