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是一家销售珠宝、黄金等百货的上海公司。在广州XX拥有多家门店。2018年7月1日,答辩人招聘B作为广州XX的营业员,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答辩人有权根据经营需求和客观变化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地点,申请人应当服从安排。
A公司与广州某商场签订的商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到期。由于疫情原因,A公司无力继续续租。商场在2020年4月发出撤场通知要求撤场。撤场后,A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安排B去另外门店上班。而B则在接到地区安排后拒绝前往,经答辩人耐心解释后仍不接受安排前往新工作地点。此后A公司收到B仲裁申请,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被迫离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各项费用33000余元。
A公司找到本律师团队,经分析,本人觉得B并不符合被迫离职的法定理由,经过紧张有序地准备材料,我们在庭审用自己的观点向对方施加压力,最终仅支付1万元的代价就调解了本案,当事人对我方的工作成果表示高度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