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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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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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传政与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春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宗XX与被告白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日,被告白X以临朐XX公司的名义向原告购进了价值68438.5元的炉渣灰,并约定以相应数量的砖块抵顶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砖块销售单及炉渣灰的收货单。后原告从被告处拉走17000元的砖块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余款51438元,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主体不对,实际欠款人应为孙XX。
经审理查明:原告宗XX给被告白X送去价值64726元的炉渣灰及49.5吨炉渣灰(双方未定价)。2013年9月1日,被告白X给原告出具印有“临朐XX公司页岩砖厂销售单”的单据一份,证实欠被告煤灰款64726元,并用标砖抵顶该煤灰款,共计258904块,每块0.25元。后原告从砖厂拉走68000块砖,共计17000元,被告尚欠原告47726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砖厂系孙XX所开,白X只是砖厂的出纳,但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内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撤回对49.5吨煤灰款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销售单一份、售砖记录表二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购买原告煤灰并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7726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主体不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炉渣灰款47726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春海律师,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15年,毕业于燕山大学法学专业,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5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