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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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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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春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XX、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马XX驾驶严重超载的红色翻斗车行驶至临朐县卧龙XX附近时遇民警查车,为逃避检查,被告人马XX加大油门驾驶红色翻斗车逃离现场,后在临朐县东红路罗家树村牌坊北XX附近被民警驾车拦停,被告人马XX遂强行升起其驾驶的翻斗车液压顶并将车上的石头卸到东红路上,并将停靠在其翻斗车前方的鲁VXXX号警车撞坏后逃跑。逃跑期间,被告人马XX在道路上多次闯红灯并多次超车行驶,当被告人马XX驾车逃至淄博市博山区XX的公路上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撞警车损失为人民币6098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马XX采用危险方法,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马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警车损失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理,2019年2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马XX驾驶严重超载且未悬挂车牌的翻斗车行驶至临朐县辛寨镇卧龙XX附近时遇交警执法检查,为逃避检查,马XX加速驾车逃离现场,民警驾车在临朐县东红路罗家树村牌坊北XX附近将马XX驾驶的车辆拦停,马XX强行升起其驾驶的翻斗车液压顶将车上重达50余吨的青石块卸到公路上,并驾车将停靠在其翻斗车前方的鲁VXXX号警车尾部撞坏后逃跑。逃跑期间,马XX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多次闯红灯并多次随意变道后超车行驶。马XX驾车行驶至淄博市博山区XX的公路上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无法继续行驶,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撞警车损失为人民币6098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XX已赔偿被撞警车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过磅单、辅警身份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查询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照片、收到条,证人王XX、李X、王XX、尹X、郭X、林X、郝X、朱X、刘XX、江X、陈XX、刘XX、陈X2、王X2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道路路口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警车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超载行车,为逃避检查,在道路早高峰时段将重达50余吨的青石块卸到公路上,并多次闯红灯、随意变道超车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马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撞警车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马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春海律师,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15年,毕业于燕山大学法学专业,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5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