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宝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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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左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宝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X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法改判30000元不应由上诉人赔偿;2.一审、二审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的车损是因为涉水造成的,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涉水造成损失属于责任免赔事由,上诉人对投保人就免责事由尽到了告知说明义务,条款发生效力,且上诉人也未承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鉴定的车损缺乏合理性,残值作价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所请。
左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左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8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7日,原告左X与被告XX公司就冀J×××××号车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从2018年1月18日0时起至2019年1月17日24时止;承保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限额为77313.6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另查,2018年8月23日晚上7点左右,左X驾驶冀J×××××号车在黄骅市XX子发生车辆涉水交通事故,造成冀2P3P4号车受损。再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冀J×××××号车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北XX公司冀J×××××号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冀J×××××号车损失价值总金额为39830元。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一审法院确认原告左X损失为:1.车损39830元。证据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车损公估报告1份。2.施救费5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确认。一审法院确认原告左X的损失为3983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月17日,原告左X与被告XX公司就冀J×××××号车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18年8月23日晚上7点左右,左X驾驶冀J×××××号车在黄骅市XX子发生车辆涉水交通事故,造成冀2P3P4号车受损,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属于保险责任,被告XX公司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责任。被告XX公司主张,原告车辆未投保涉水险,对原告主张的大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提交对免责的事项保险人在投保前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的证据,故应当认定被告就保险条款内容未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由于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被告XX公司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重新鉴定费应由被告XX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左X车辆车损失价值总金额为39830元,由被告XX公司在冀J×××××号车车所投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偿原告左X各项损失共计3983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偿原告左X各项损失共计39830元;二、驳回原告左X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左X承担240元,被告中国XX公司承担433元。
二审庭询中,当事人未有新证据提供。经查,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案涉车损系因涉水造成,故根据其司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予赔偿。但上诉人在本案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其在本案拒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涉鉴定评估结论书系一审法院因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委托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上诉人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及理由,故应依法确认该鉴定评估结论证据的证明力。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本科,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荣获“2012年度沧州市优秀律师”称号,荣获黄骅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1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