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丁某与被告丁某甲系同父异母兄妹。第三人丁某乙与邢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涉案四层房屋系丁某乙于1994年修建。2002年10月,丁某乙与邢某签订《关于中心市场背后房产共同平等分给兄妹协议》,约定房屋由丁某与丁某甲共同平等拥有,其中丁某拥有四楼和二楼,丁某甲拥有一楼、三楼及楼顶等,并有亲属见证。2008年,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丁某甲名下。2026年6月,丁某乙与邢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再次确认按2002年协议分割房产。因丁某甲拒绝落实产权,丁某委托杨御钦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2002年协议有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丁某甲个人财产,丁某乙是否有权处分?丁某甲抗辩房屋系其未成年时受赠的个人财产,2002年协议侵犯其权益且附条件未成就,并主张债权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2. 2002年协议及2026年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不动产登记在丁某甲名下是否足以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明确载明以丁某甲名义办证系因丁某尚未出生而代为持有,并非实际赠与。不动产登记推定效力可被相反证据推翻。2026年离婚协议再次确认分配方案,具有身份依附属性,不可任意撤销。丁某乙主张仅赠与丁某甲,实质是要求撤销已作出的财产分配约定,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确认2002年10月12日签订的《关于中心市场背后房产共同平等分给兄妹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丁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杨御钦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不动产登记效力”及“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为由的强力抗辩,杨律师精准切入“借名登记”与“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合意”的核心法律关系。通过深度挖掘2002年协议中的“代持”条款及2026年离婚协议的印证效力,成功推翻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推定效力。庭审中,杨律师逻辑严密,有效论证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不可撤销性,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杨御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