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杨某甲与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沟通合作种植鹿茸菌事宜。同年10月3日,双方签订《合同书》,杨某甲通过微信支付三千余元定金。合同约定杨某甲在某市某县种植鹿茸菌14组共9800包,总价19.3万余元,包含菌包费、技术服务费、搭建费及相关设备等。某公司按约定协助收购成品,暂定收购价640元/公斤。10月13日,某公司员工徐某甲到达杨某甲住所地,收取5.7万元货款并出具收条,同时在合同上手写补充收购条款。随后,某公司员工陈某甲将9800包菌包运送至杨某甲处。双方因支付货款事项发生争议并报警。协商时,陈某甲在合同上手写补充条款“公司收货款到万元整,余款在回收产品时抵扣”,后又手写“第六条作废”并签字捺印。杨某甲认为某公司交付的菌包与承诺不符,且未交付设备、提供技术指导,遂起诉要求某公司返还10万元及房租损失四千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甲不服,委托杨御钦律师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杨某甲实际支付了多少货款。杨某甲主张某公司提供的菌包与承诺不符,工作人员篡改合同内容涉嫌诈骗,且未交付设备、提供技术指导、拒不回收产品,构成根本违约。某公司则辩称菌包一致,且杨某甲实际仅支付5.7万元。杨御钦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公司未提供产品使用说明及合格证等资料,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同时指出原审在举证责任分配及涉嫌犯罪线索审查上存在适用法律不当与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供货方,有义务在提供菌包的同时提交产品使用说明、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其至今未能提供,构成违约,应承担60%的损失责任;杨某甲在无合格证的情况下接受并实际使用菌包,对损失后果亦存在一定责任,承担40%责任。关于货款金额,结合在卷证据及补充条款“作废”的记载,不能认定杨某甲支付了另外4万元,故认定其实际支付货款为6万元(含定金三千余元及现金5.7万元),房租损失四千余元予以认定。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杨某甲损失3.8万余元;驳回杨某甲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杨御钦律师在本案再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杨律师精准提炼争议焦点,敏锐指出对方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构成违约的核心事实。在庭审中,杨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逻辑论证,成功推翻原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错误认定,并针对合同补充条款“作废”的细节进行有力质证,促使再审法院重新认定实际货款金额。最终成功促成案件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
杨御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