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辉。
被告:谢某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御钦,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辉与被告谢某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李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谢某以给付原告工资14829.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0日,经蒋先生介绍,原告到通道万佛山,李姓、宋姓两家的别墅修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了被告谢某以,被告谢某以又以包工的方式分包给木工、钢筋工、砖工等人员,被告谢某以将钢筋绑扎工程分包给原告,2020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总计木工资为44079.5元,在修建过程中,被告预支了工资29250元,后被告谢某以以原告拖延工期为由拒付工资14829.5元。
被告谢某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而本案被告谢某以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而本案被告谢某以的住所地虽然是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谢某以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方便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谢某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谢某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御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