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均,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御钦,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田某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8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田某云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已完成工作量并已结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田某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58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黄某承包芷江镇芷金城小区17栋xx号房屋进行房屋装修,雇请原告田某云从事木工。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30日进行了书面结算,被告黄某还应向原告田某云支付劳务报酬5896元。结算后被告黄某一直未向原告田某云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5896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田某云作为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已经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黄某接受了原告田某云提供的劳务,故理应向原告田某云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告田某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结算单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田某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田某云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劳务报酬58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辩称黄某系代理公司行为,原告田某云的工资应当由怀化易尚国际装饰芷江分公司承担的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支付原告田某云劳务报酬589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某云已经按约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且有双方的结算单据,上诉人黄某业已接受该劳务成果,故应支付相应的报酬,上诉人黄某称其系代理公司行为,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无证据证实,故其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御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