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补丕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补丕前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补丕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补丕前、被告李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补丕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桩劳务工资4474元。事实和理由:李XX雇请补丕前于2017年1月前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修高XX,具体负责路基打桩工作,工资按180元/天计算,补丕前按照李XX的指示完成了工作任务,双方结算,李XX还应付补丕前劳务工资4474元。经协商,李XX向补丕前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在2018年年底付清该款,到期后,李XX未按约支付该款。补丕前曾多次要求李XX支付,李XX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特诉至法院。
李XX未发表答辩意见。
补丕前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补丕前的身份证复印件;2、李XX的户籍证明存根;3、欠条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补丕前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李XX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XX于2017年1月雇请补丕前前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修高XX,补丕前的具体工作为打桩,工作任务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李XX于2018年8月20日向补丕前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签到补丕前在云南挖桩工资,肆仟肆佰柒拾肆元整(4474元),欠款人,李XX”,欠条中还约定了年底付清。
本院认为,补丕前、李XX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补丕前依约提供劳务,李XX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李XX结欠补丕前劳务款有欠条原件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补丕前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补丕前劳务款44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XX负担。
杨御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