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清涛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4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
原告:王X。
原告:李X2。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杨X。
原告李X、王X、李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李X某的遗产。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X某,于2 02 0年6月1 1日在浙江省桐乡市XX遭遇交通亭故身亡。李X、王X是被继承人李X某的父母,李X2是李X某的女儿,被告是李X某的妻子。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没有留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三原告及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李X某遗产。
被告杨X辩称: 对原告陈述的人员关系无异议。因本案系争财产均为李X某与杨X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先分出一半归杨X所有,另一半由原、被告四人平均继承。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李X某(2020年6月1 1日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杨X,二人于2 00 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李X某与前妻生育一女李X2。李X某父亲李X,母亲王X。
上海市华XX房屋产权于20 1 3年7月取得,登记为李X某、杨X共同共有。
浙江省桐乡市XX房屋产权于20 1 7年3月取得,登记在杨X一人名下。
浙江省桐乡市XX桐星大道房屋产权于20 1 4年8月取得,登记为杨X、李X某共同共有。
浙江省桐乡市XX工贸大道房屋产权均于20 1 8午1月取得,均登记在杨X一人名下。
浙江省桐乡市XX工贸大道998号房屋产权分别于2 0 1 8年6月、7月取得,均登记为杨X与案外人贾XX共同共有。
浙xxx9梅赛德斯一奔驰牌汽车产权于2 0 1 8年取得,登记在杨X名下。该汽车系贷款购买,自2020年7月至202 1年1 0月还清车贷,杨X合计归还车贷129, 840元。
截止2 020年1 1月1 7日,杨X名下中信XX九十三交易单元账户中有XXX1 00股、洋河XX1,OOO股。
李X某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有存储金额27, 267.2元及丧葬补助费25,160元,上述费用已由杨X领取。
本案原、被告四人共同向桐乡市人民法院就李X某交通事故死亡提起赔偿诉讼,202 0年1 2月29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48 3民初6 547号民事判决,中国XX公司应赔偿杨X、李X2、李X、王X1,172, 741.4元。该判决已生。效。
202 0年4月8日,杨X与中国XX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李X某、杨X作为共同抵押人,以濮院上上城8幢l单元901室房屋及濮院滨河花苑南XX3幢l单元5 02室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得经营贷款1 1 0万元。贷款期限从2020年4月8日至20 2 3年4月8日,按照按月付息,按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还款。自2020年7月至2 02 1年1 0月,杨X归还贷款利息合计58, 587. 95元。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浙xxx9汽车价值30万元。
审理中,杨X表示浙江省桐乡市XX工贸大道998亏濮院国际童装城42 7 2室、43 2 1室两套房屋实际杨X、李X某只占20%产权份额,另80%产权份额应归贾XX所有,杨X未提供贾XX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审理中,三原告认为李X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交通事故赔偿金应由原、被告四人每人分得四分之一,杨X认为其应当分得八分之五,三原告每人分得八分之一。
审理中,三原告提出李X某、杨X对外共同拥有债权2,170, 647元,要求分割其中李X某遗产部分,杨X对该债权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中系争的上海市华XX房屋、浙江省桐乡市XX兴业路房屋、浙江省桐乡市XX桐星大道房屋、浙江省桐乡市XX工贸大道房屋、浙xxx9小汽车、杨X名下股票、李X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存储金额均系李X某与杨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杨X所有,另一半系李X某遗产,应当由原、被告四人平均继承。其中浙xxx9小汽车在李X某死亡后归还的贷款,系李X某与杨X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一半由杨X承担,另一半由原、被告四人平均承担。
由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及李X某丧葬补助费虽非李X某遗产,但该两笔费用应当在原、被告之间分割,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本案一并处理。由于该两笔费用非李X某与杨X的共同财产,故杨X主张先分出一半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事故赔偿款中有部分专属于王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原告放弃该部分专属费用,主张原、被告四人作为李X某的近亲属,赔偿款由四人均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浙江省桐乡市XX工贸大道998导濮院国际童装城42 7 2室、43 2 1室两套房屋,由于登记为杨X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李X某在其中所占的产权份额不明,杨X又拒绝提供贾XX的联系方式,本院难以确定李X某在上述两套房屋中所占的产权份额,故该两套房屋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李X某产权份额明晰后另行主张。
从XX银行贷得的经营贷款1 1 0万元,由于李X某仅仅是该笔债务的抵押人,而非该笔债务的借款人,被告杨X又未提供贷款用途的证据,且债权人尚未对该笔债务提起诉讼,故该笔债务是否属于李X某与杨X的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尚不明确,该笔贷款也不在三原告的可控范围内,故对该笔债务的本息本院不予处理,待债务性质明确后,当事人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需要指出的是,两套桐乡市住房因存在抵押权,可能在抵押权涤除前无法登记过户。
三原告提出的李X某与杨X拥有的200余万共同债权,由于杨X否认,债权又未经司法确认,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 98 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上海市华XX房屋产权归原告李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王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李X2(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杨X(占八分之五产权份额)按份共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原、被告每人承担四分之一;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浙江省桐乡市XX兴业路房屋产权归原告李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王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李X2(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杨X(占八分之五产权份额)按份共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原、被告母人承担四分之一;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浙江省桐乡市XX桐星大道房屋产权归原告李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王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李X2(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杨X(占八分之五产权份额)按份共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原、被告每人承担四分之一;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浙江省桐乡市XX工贸大道房屋产权归原告李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王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李X2(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杨X(占八分之五产权份额)按份共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原、被告每人承担四分之一;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浙江省桐乡市XX工贸大道房屋产权归原告李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王X(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李X2(占八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杨X(占八分之五产权份额)按份共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原、被告每人承担四分之一;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曰起,浙xxx9梅赛德斯一奔驰牌汽车归被告杨X所有; 自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被告杨X各支付原告李X、原告王X、原告李X2汽车折价款21, 270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杨X名下中信XX九十三交易单元账户中XXX1 00股、洋河XX1,000股归被告杨X所有;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X各支付原告李X、原告王X、原告李X2上述股票总价值的八分之一(按照本判决生效之日收盘价计算);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杨X各支忖原告李X、原告王X、原告李X2,被继承人李X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存储金额3,408.4元;
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杨X各支付原告李X、原告王X、原告李X2丧葬补助费6,290元;
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国XX公司根据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 3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的赔偿款由原告李X、原告王X、原告李X2、被告杨X各分得293, 185. 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