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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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老公和小三,赠与“小三”钱财被法院判决返还!

发布者:张清涛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2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颖,上海市XX律师。

被告:蒋X1

被告:蒋X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一、确认20194月至201912月期间被告蒋X1对被告共计349,06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蒋X2返还349,060元;三、由被告蒋X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蒋X1201010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家庭关系和睦。被告蒋X2是在浙江台州KTV中工作。20194月,被告蒋X1在被告蒋X2工作的KTV内认识,双方发展成男女关系。在此期间,被告蒋X2以各种理由向被告蒋X1要钱,被告蒋X1向被告蒋X2转账就达349,060元,另有给现金情形。2020412日,被告蒋X2主动给原告打电话,原告才知道两被告的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蒋X1隐瞒原告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蒋X2,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故起诉至法院。

蒋X1辩称: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自己与被告蒋X220194月至201912月期间是婚外情关系。期间被告蒋X2以各种理由向自己要钱,包括:朋友借钱、要还亲戚钱、欠银行信用卡、贷款、消费。除了原告主张的金额外,还给过被告蒋X2现金及直接刷卡消费,大约还有30万元。双方结束关系的时候,自己曾要被告蒋X2还钱,被告蒋X2也曾同意还一部分,写了20万元的欠条,但嗣后欠条被被告蒋X2撕毁了。当时原告不知道自己与被告蒋X2的情况,也不知道自己给被告蒋X2钱的情况。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蒋X2辩称:被告蒋X1隐瞒婚姻状况追求被告蒋X2,当时被告蒋X2不知道被告蒋X1有妻子,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是20197月份开始,10月份被告蒋X2发现真相后提出分手但被告蒋X1不同意。被告蒋X2在双方同居期间所收取的款项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工作支出,属于消费性支出而非赠与;并且被告蒋X1声称其系离异未婚,被告蒋X2与其交往并未违反公序良俗。从原告的主张以及被告蒋X1的答辩可以反映出,被告蒋X1虽位列被告,但其诉讼目的等同于原告。被告蒋X1系本案真正的过错方,如果判决被告蒋X2承担全部返还责任,反而会使被告蒋X1因其违法、过错行为而获得利益,有违不使违法者获利的原则,不能体现对于被告蒋X1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对于本案原告主张的涉案钱款,具体转账及用途如下:1、蒋X2未收取款项(201946日微信1,000元、201957日微信5,000元、20191019日微信2,000元、20191019日微信5,000元,共计13,000)2、部分款项未交付蒋X2(蒋X120191018日通过微信向上海XX公司转账5,999元、20191210日通过微信向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转账2,799元以及现金9,600元,共计18,398)3、部分款项系蒋X2工作所得(蒋X1201945日通过微信向蒋X2转账2,000元、201948日通过微信转账600元、2019415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2019510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2019720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以上共计13,600元,其中包括蒋X1至蒋X2所在KTV消费后支付的小费、陪伴蒋X1聊天所产生的服务费)4、部分款项系蒋X2与蒋X1之间的借款(蒋X12019620日通过XX银行向蒋X2转账100,000元,蒋X2已向蒋X1归还40,000)5、部分款项系蒋X2与蒋X1共同生活支出(蒋X12019625日通过XX银行向蒋X2转账65,000元系蒋X1要求蒋X2辞职并追求蒋X2给予的生活费、蒋X12019721日通过XX银行向蒋X2转账9,446元、201984日通过XX银行转账4,616元、2019814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2019825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2019926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2019108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20191016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20191029日通过XX银行转账10,000元、20191215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上述10笔款项共计40,062元,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另蒋X12019826日通过微信向蒋X2转账200元、20191019日通过微信转账500元、20191211日通过微信转账200元。上述3笔款项共计900元,系双方共同就餐时蒋X2支付餐费后,蒋X1退还钱款)6、部分款项系蒋X2赠与蒋X1礼物后蒋X1的回赠(蒋X1201995日通过微信向蒋X2转账1,000元、201995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201995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上述3笔款项共计4,000元系蒋X2赠予蒋X1貔貅饰品后蒋X1的回赠。蒋X120191018日通过微信向蒋X2转账3,300元该笔款项系蒋X2赠与蒋X1手机后蒋X1的回赠)7、部分款项系蒋X1要求蒋X2学习化妆所支出的费用(蒋X12019927日通过微信向蒋X2转账3,000元该笔款项系学习化妆所支付的定金;2019927日通过微信转账9,800元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毛XX要求入学时必须在毛XX处购买学习用化妆品;2019112日通过XX银行转账3,000元、2019121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2019121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上述3笔款项共计23,000元系用于毛XX学费贷款的还贷及利息支付)8、部分款项系蒋X1殴打蒋X2后对其人身损害赔偿(蒋X120191211日通过XX银行向蒋X2转账30,000元、2019121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2019121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20191211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上述4笔款项共计55,000元,系蒋X1殴打蒋X2后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与被告蒋X1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被告蒋X2工作的KTV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20194月至12月期间被告蒋X1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蒋X2转账合计分别为108,600元和222,062元。3、上述被告蒋X1向被告蒋X2微信转账的其中四笔被告蒋X2未收取:2019461,000元、2019575,000元、201910192,000元、201910195,000元,共计13,000元。420191018日及20191210日被告蒋X1微信转账的对方分别为上海XX公司5,999元和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2,799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转账记录佐证。

审理中,被告蒋X2对于其主张提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光大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新生入学协议书等、医院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佐证,对此,原告除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认可外其余均不予认可,被告蒋X1则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本案两被告属于婚外恋,相处期间(20194月至12)被告蒋X1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蒋X2转账合计分别为108,600元和222,062元,但微信转账的其中四笔共计13,000元被告蒋X2未收取。上述钱款系被告蒋X1赠与婚外恋对象被告蒋X2,属于无权处分,被告蒋X1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也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应属无效。被告蒋X2辩称,上述钱款不属于赠与,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而原告主张的两笔钱款:201910185,999元及201912102,799元,被告蒋X1微信转账的对方分别为上海XX公司和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另主张的现金9,600元,共计18,398元,均无证据证明系被告蒋X1对于被告蒋X2的赠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确认被告蒋X1赠与被告蒋X2317,662元行为无效,原告要求返还并无不当。对于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蒋X120194月至12月期间赠与被告蒋X2共计317,662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蒋X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梁XX317,662元;

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清涛律师(15301702900),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2009年-2011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