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清涛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X律师代理原告:
原告陶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胡X2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从原、被告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3.离婚后原、被告居住自行解决。
事实与理由:婚后由于原、被告间因经济、孩子抚养存在很大分歧,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X1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及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要求原告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每月3,000元支付被告女儿抚育费。除此之外,被告同意离婚后原、被告居住自行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8月26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3日生育一女名胡X2。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19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原、被告分居后,双方所生之女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自2019年10月起也未支付女儿抚育费。原告现每月平均收入为10,046元。
庭审中,原告虽称有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但被告予以否认。另由于双方对抚育费金额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结婚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及夫妻矛盾,严重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且原、被告自2019年10月分居至今,被告也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对离婚后双方所生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也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育费,由于原告自2019年10月起至今均未支付女儿的抚育费,故被告要求原告自2019年10月起支付女儿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本予准许。至于具体金额应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收入情况确定,现本院确定原告应给付孩子每月抚育费为2,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且被告对该债务不予认可,故本案不作处理,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主张。另由于原、被告对如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陶X与被告胡X1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女儿胡X2随被告胡X1共同生活,原告陶X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胡X2抚育费2,000元;
三、离婚后,原告陶X、被告胡X1各自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