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清涛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5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4月24日,两被告朱某、巫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原、被告在宝山公证处签署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月息1.78%,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还款,还应同时承担每日万分之5.9的违约金以及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
该案件事实还是非常清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做了公正。
所以建议在借款的同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一定要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