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张某娥、被告张某国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8月2日,被告张某国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10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双方还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原告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还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50万元整,并由被告出具收条一张。随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委托张律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清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