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文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11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XX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号, 法定代表人:A,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郑州XX医院因与被上诉人A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XX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XX医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上诉人郑州XX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