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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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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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702民初5822号 原告:A1,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55年8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A1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1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A3由原告抚养、A2由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草率结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多次出轨,导致夫妻关系严重恶化、感情破裂,2014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没有和好可能, 被告A辩称,其与原告系经人介绍和自谈结婚,婚姻基础好,都是在外打工,没有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泌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一子A2,于2007年4月15日生一子A3,原、被告婚后在外经常分开打工,近期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原告A1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A,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明、相关书证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获得是一种难得的缘分,双方应当珍惜,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好,且育有两子,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原告A1提出离婚,被告A不同意离婚,因原告A1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A1提出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能够增加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支持,XX创和谐家庭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1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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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