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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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李文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2510号 原告A,女,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A申请执行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291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因A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A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于2018年6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A名下位于民权XX一至二层门面房112、212;浉河区XX604号房产,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3、限制被执行人A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A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25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C
李文磊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3714130。现受聘为郑州人民医院、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