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文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7452号 原告A,女,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 薛 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