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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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孔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芦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文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孔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就认定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证明日常买卖合同中付款的举证责任,并推定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王XX一车2万元货物的货款,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对申请人十分不公,要求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王XX的原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XX不但提交有拉货人芦XX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作为供货凭证,还有芦XX当庭陈述称:是为孔XX拉的货。申请人孔XX在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开庭中称:“该次交易是否存在不清楚,但是该次交易数额没有那么多”,对该车货物并未明确否认,一、二审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后,认定孔XX收到了该车货物并无不当。另一、二审通过分析证据的证明内容及货车的载重能力、防腐木的密度、价格等情况后,酌定货款为2万元在合理范围内。
综上,孔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XX的再审申请。

李文磊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3714130。现受聘为郑州人民医院、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