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15015号
原告:A,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58年10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A,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A,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A诉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剩余845元退回原告A,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