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郑州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民初1666号
原告:A,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A献,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被告郑州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