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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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文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91民初3627号
原告A,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XX,
被告A,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XX,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7日,被告A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月息1.5%,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3年7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被告A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于该笔借款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当日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现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向原告归还借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A也一直不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A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截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2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按月利率1.5%计算,多出部分,不再主张)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2、被告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A、B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2013年7月7日,A向B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金额及利息的约定,担保人A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A、B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A、B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7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A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月息1.5%,于2013年9月6日还款,如逾期不还,本人自愿将福克斯牌小轿车豫A××归A所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为证,借款人为A,连带担保人被告A自愿做连带担保,直到借款还完为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3年7月7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A支付50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9月6日还款,月利率为1.5%,至今,被告A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A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截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2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按月利率1.5%计算,多出部分,不再主张)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约定被告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A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B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20000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自2013年7月7日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自2016年2月23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A、B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苏 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C
李文磊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3714130。现受聘为郑州人民医院、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