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文磊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10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6日,被告杨某某驾驶豫XX号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杜岭街时,与刘某某骑电动车带着原告刘某之女同方向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刘某之女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负责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及其女儿无责任。被告杨某某驾驶豫XX号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3年7月份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车主杨某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择校费(因原告刘某之女在中招考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无法参加剩余科目考试,后为选择高中学校而花去近20000元的择校费)等共计32670.40元。
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护理人员所在公司出具工资证明及其公司营业执照、准考证、成绩单、择校收费单等证据材料。
庭审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择校费作为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和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间接损失一般看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是否赔偿,一般要分情况而定,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客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才进行赔偿,当然一般1年内的新车的车辆贬值损失,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也会支持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作为间接损失一般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法院一般判决肇事车主承担该部分损失,当然只要证据充分,有些间接损失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具体到本案件,经过肇事车主代理律师的努力,在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择校费的情况下,法院也没有支持肇事车主承担该间接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6日,被告杨某某驾驶豫XX号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杜岭街时,与刘某某骑电动车带着原告刘某之女同方向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刘某之女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负责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及其女儿无责任。被告杨某某驾驶豫XX号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3年7月份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车主杨某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择校费(因原告刘某之女在中招考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无法参加剩余科目考试,后为选择高中学校而花去近20000元的择校费)等共计32670.40元。
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护理人员所在公司出具工资证明及其公司营业执照、准考证、成绩单、择校收费单等证据材料。
庭审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择校费作为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和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间接损失一般看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是否赔偿,一般要分情况而定,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客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才进行赔偿,当然一般1年内的新车的车辆贬值损失,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也会支持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作为间接损失一般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法院一般判决肇事车主承担该部分损失,当然只要证据充分,有些间接损失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具体到本案件,经过肇事车主代理律师的努力,在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择校费的情况下,法院也没有支持肇事车主承担该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