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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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公司与支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阎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山西XX公司申请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29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仲裁庭将申请人山西XX公司的内部文件作为主要证据,明显错误。另本案不属太原市仲裁委主管,在第一次开庭前申请人山西XX公司就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仲裁庭未予答复,故请求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29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XX辩称,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问题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申请人山西XX公司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申请人山西XX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支XX与山西XX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裁决,山西XX公司2018年5月16日申请撤销仲裁。其主张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委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未予答复,此主张无证据佐证。在仲裁庭笔录中记载,双方当事人对庭前的程序是否由异议,均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XX公司主张,仲裁委将申请人山西XX公司的内部文件作为主要证据,明显错误,故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此理由不属于撤销事由,于法无据。另其主张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委管辖权提出异议,未予答复,但无证据佐证,故申请人山西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西XX公司申请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29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申请人山西XX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孟XX
阎婷,女,专职律师,山西大学毕业,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担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海口市法律援助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6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