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原告任XX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边XX归还款项,提供的证据为两张欠条,并陈述2017年前后,被告边XX归还部分款项,剩余未归还,要求归还剩余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律师意见
被告边XX咨询律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签字处均为边某,原告未提供边某与边XX是同一人的有效证据,现有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边某就是被告边XX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原告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提供的证据时间2010年3月28日,截止2019年7月29日已经过了将近九年时间。原告均未主张过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3年期间中断过。据此,原告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三、裁判结果
开庭完毕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阎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