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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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阎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上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上诉请求:1、依法审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市XX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归还借款本金1396万元及截止2018年1月21日利息(含罚息、复利)519749.98元(利息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合计144XXXX9750元。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X、赵X、赵X生连带向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太原市XX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利息。3、依法改判确认《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三份抵押担保合同真实性,并确认上诉人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侯X、杨XX、太原市XX人民政府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借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二、律师意见

被上诉人太原市XX人民政府辩称,一、我方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上诉人XX银行太原分行与其他被上诉人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借款人和相关抵押人是合同的相对方,其应当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即担保责任,而区政府与XX银行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本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法第16、17、18条都列明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而本案中区政府不是保证人的任何一种,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XX银行太原分行诉称区政府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请。XX银行太原分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签署相关一系列合同未告知上诉人,且上诉人作为政府部门更不能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干预。三、抵押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卖、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而非对抵押物的实际占有。在抵押权人未向补偿款给付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况下,补偿款给付人不存在将补偿款给付给抵押权人的义务。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行使物上代位权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义务主体,虽然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征收后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但不代表抵押权人可直接向给付保险人、赔偿义务人或征收补偿义务人等给付债务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所以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权利。

三、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可代理律师意见,未支持上诉人要求太原市XX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阎婷,女,专职律师,山西大学毕业,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担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海口市法律援助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6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