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阎婷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X某于2008年6月与某证券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客服岗位,期间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因单位单方通知将续某工作岗位变更,且未足额发放2019年7.8月工资,X某与证券公司进行沟通,沟通后某证券公司向X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X某要求说明解除原因,某证券公司未解释,X某未在通知书上签字,随即申请劳动仲裁。开庭过程中证券公司举证X某未使用指纹打卡方式累计超过10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解除与X某劳动合同。
二、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单位没有任何原因仅仅因为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X某使用单位的钉钉打卡软件在手机中打卡并无不当,某证券公司未手册中并未明确提出必须使用指纹打卡方式进行打卡,且根据X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证券公司每月考勤记录中均显示考勤正常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X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裁决认为某证券公司因X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