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远,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原告与被告1、被告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被告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1与被告2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系同村朋友关系,被告1与被告2系母子关系。被告1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后,将此前所有欠款结算为100000元。被告2承诺共同还款,为此由被告1与被告2共同出具欠条。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1与被告2均未归还。
被告1、被告2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1系同村朋友关系,被告1与被告2系母子关系。被告1陆续多次向原告借款。2022年2月8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1尚欠原告100000元,并由被告1与被告2共同出具《欠条》一份。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1与被告2均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1与被告2归还借款。被告1与被告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1、被告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韩高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