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高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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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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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韩高远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9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远,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住临海市。

原告陈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XX支付陈XX借款本金人民币3672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1.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15日计息370218.24元,扣除已支付的11800元计358418.24元);2.判令朱XX支付陈XX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X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XX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朱XX支付借款本金348769元及借款利息6383元(扣除朱XX已支付的利息11800元),并支付2015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以3487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5年10月16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早年期间陈XX借给朱XX大量的款项,仅2015年1、5月份就有297524.72元转账,后陈XX、朱XX与台州公司三方共同约定将台州公司对于陈XX367280元债务转由朱XX承担,并约定了月息为1.2%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朱XX承担等事项,但朱XX仅在2017年1月27日及2019年10月28日分别支付了2000元和9800元的利息就再未偿付。

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至5月期间,陈XX陆续转账给朱XX2015年10月16日,陈XX作为甲方、朱XX作为乙方、台州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三方同意将丙方原欠甲方的借款(网上P2P平台投资款)人民币本金叁拾肆万捌仟柒佰陆拾玖元,利息壹万捌仟壹佰捌拾叁元,连本带利总计叁拾陆万柒仟贰佰捌拾元,确定的丙方对甲方的债务转移给乙方承担;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应履行的本金、利息以及其他为追讨所付的律师费等全部债务;乙方承诺根据借款合同乙方已经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甲方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乙方承诺自2015年10月16日始本金按照月利息1.2%计算,直至清偿完毕;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并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不追讨乙方的借款。《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催讨期限届满后,朱XX分别于2017年1月27日偿还2000元、2019年10月28日偿还了98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能偿还。陈XX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XX元。另查明,台州公司成立于2013年,于2019年注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朱XX为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唯一股东。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陈XX提交的债务转让协议、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陈XX作为甲方、朱XX作为乙方、台州公司作为丙方于2015年10月16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台州公司欠付陈XX的案涉债务转移给朱某某,陈XX作为债权人在《债务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应认定该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故案涉债务转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债务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债务转让协议》载明的借款利息18183元,朱XX在《债务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系其对该借款利息的认可,即朱XX自愿给付,且朱XX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利息超出了当时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故本院对《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借款利息18183元作为转移债务予以认可。《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追讨期限届满后,朱XX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348769元、借款利息18183元以及2015年10月16日之后按照月息1.2%计付的借款利息,但朱XX至今仅支付陈XX11800元,该款项朱XX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曾约定系支付借款本金,故应视为支付借款利息,案涉剩余借款本息朱XX至今未能偿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支付上述所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债务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追讨所付的律师费,故朱XX应支付陈XX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XX元。陈XX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XX借款本金348769元及借款利息6383元(扣除朱XX已支付的借款利息11800元),并支付2015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以3487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5年10月16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朱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XX律师代理费XX元。


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以当事人的权益为重。韩高远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深厚,于毕业当年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浙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刑事自诉、消费权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