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高远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19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海市。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高远,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韩高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在临海市多次单独或伙同张某(已判)、“某”(身份不清)等人介绍王某1、何某1、王某2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至少三十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图、全省旅馆住宿人员登记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电子物证截图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徐某、同案犯张某的供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的家属向本院退出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