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高远律师
韩高远律师
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发布者:韩高远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2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85年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西省。202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高远,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韩高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会员号在网络平台进行淫秽直播表演,收取需现金购买的网络虚拟礼品,并将赠送礼品达到一定额度的粉丝加为好友,再通过微信将自拍的淫秽视频发送给粉丝。经查,周某将35部视频向59个微信号发送共计200余部次,非法获利230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某制作、传播的35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另查明,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辩护人韩高远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适用程序以及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搜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视频光盘,微信数据,认罪认罚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以及签订的认罪认罚协议内容,不宜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上缴国库。


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以当事人的权益为重。韩高远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深厚,于毕业当年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浙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刑事自诉、消费权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