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高远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4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XX),男,1957年4月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XX镇XX村X号。2014年6月24日因滥伐林木被临海市林业特产局责令补种林木及罚款人民币34355.80元。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高远,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XX镇X号。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周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X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周XX在临海市XX镇X村承包了该村村民总面积达100余亩的自留山用于种植桔树。后被告人周XX为开山将山上的树木交由长期从事树木生意的被告人杨XX砍伐。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周XX、杨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杨XX雇佣小工负责山林树木砍伐,被告人周XX跟进砍伐和开山修路。被砍伐的树木以人民币3.6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浙江X木业有限公司。经鉴定,该处滥伐林木蓄积为98.7903立方米,采伐林木种为一般用材林。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杨XX、周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周XX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协议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进仓台账复印件,证人朱XX、单XX、杨X、张XX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杨XX、周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杨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周XX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XX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杨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